毕节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毕节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The Library Science Society of Bijie City.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毕节市图书馆界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全市图书馆事业的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毕节文体广电局、毕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毕节市图书馆学会常设机构在毕节市图书馆。本学会的驻所为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西段(毕节市行政中心对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业务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学术活动,开展省内外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二)编辑出版图书馆学刊物和有关业务资料;
(三)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引导会员开展图书馆学、信息科学、计算机应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协调协作活动,促进图书馆系统的网络化建设;
(五)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六)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七)为我市文化、科技、教育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八)对图书馆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代表会员正当利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介绍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全市图书馆(室)一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2)热心于图书馆学会工作,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活动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3)虽从事其它工作,但积极支持图书馆事业,热心图书馆工作的人员。
(二) 团体会员
本市各县区公共图书馆、各学校图书馆、参与本会协调协作活动的社区图书馆(室)、本会的支持赞助单位均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权利:
(1)优先参加学会所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
(3)可请求学会作相关业务辅导或技术支持;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 本人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所在单位或分会(会员小组)推荐;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办理入会手续,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应定期进行组织登记,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一)制定学会的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会员组织按一定比例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15-30名理事组成,任期四年。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人选应为各图书馆(室)负责人或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并在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人选;
(六)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为保证理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学会理事因退休或工作变动调离图书馆工作岗位,应由该单位推荐合适人选增补,被推荐人选在理事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2/3同意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专设职干部组成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毕节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亦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分会,县(区)学会及会员小组:
(一)分会是学会的分支机构,为便于开展学会的基层活动,在会员集中的系统或单位可成立分会,在市学会的领导下展开工作。
(二)县(区)级学会是市学会的二级组织。县(区)级学会应在各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受县(区)和社科联领导,业务活动受本会指导。
(三)会员小组是学会基层组织,凡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可成立会员小组并选举小组长。在没有分会的单位,会员小组接受市学会领导。
第二十七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对本会或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图书馆知名人士和关心、支持图书馆工作的有关领导担任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理事所在单位均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元。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暂时由挂靠单位毕节市图书馆财务人员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人员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学会《章程》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学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毕节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业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6 月 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毕节市图书馆学会组织机构
毕节市图书馆学会经2013年6月26日第一届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组织机构,人员如下:
理 事 长:余 波(毕节市图书馆馆长)
副理事长:黄卫华(毕节学院图书馆馆长)
史会荣(毕节市委党校图书馆馆长)
秘 书 长:曹 扬(毕节市图书馆副馆长)
理 事:曹 扬、陈晶晶、陈忠梦、杜 雯、杜 霞、段国华、靳 玲、黄卫华、吉永富、孔 勇、
李 磊、李 青、李 薇、李亚平、罗 军、
史会荣、王爱群、王明华、吴伊文、谢敬强、肖远文、易 力、杨旭文、余 波、张丽平、赵传秀